這是一起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普通刑事案件。
這也是由張元龍指導、團隊劉悅實習律師主拿辯護思路及共同辯護的案件。
起初,犯罪嫌疑人陳先生只希望兒子能夠平安和自由,畢竟兒子還小,還有事業前途,不能因此影響了兒子的前程;而陳先生表示自己可以蹲監,最后沒有辦法了,由已承受結果,但不要影響到小孩。
東莞某地的陳先生是多年經營啤酒拉環、飲料瓶蓋等廢品生意的經營者。陳先生通過從大量廢品店收購回來的各種類型可中獎兌現的瓶蓋進行銷售,而瓶蓋中主要以啤酒拉環、飲料瓶蓋為主。由于長期從事廢品瓶蓋生意,從珠三角地區廢品店收購瓶蓋自然數量比較大。
一段時期,陳先生兒子從廣州某學校大學畢業后在家待業。由于兒子熟悉電腦和網絡知識,由此,陳先生委托將銷售瓶蓋部分由原來線下轉至線上銷售。至案發,陳先生也不相信自己銷售的瓶蓋,有部分是涉嫌到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
2020年5月案發。東莞市公安局某分局對陳先生及其兒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并對其經營的廢品門店和倉庫進行了查封與搜查,扣押了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瓶蓋及拉環若干數量。
當然,后來不久公安也對陳先生及其兒子變更了取保候審措施,沒有繼續羈押。但是,不羈押不代表不起訴,公安機關表明要移送至人民檢察院起訴。
當事人陳先生和兒子均因此事受到極大的干擾和影響。
陳先生認為自己只是經營廢品啤酒拉環、飲料瓶蓋生意,沒有想到有一部分是涉嫌銷售到了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而兒子是因為大學畢業后在家待業幫助父親的忙,更沒意識到已經涉嫌違法或犯罪。
如果兩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父親可以承受,但是兒子才大學畢業,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影響以后創業、謀職及一生,兒子萬萬不可被追究刑事責任。陳先生為此非??鄲篮秃苁菬o奈。
此案件正式委托了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并指派張元龍律師團隊承辦。
張元龍授意實習律師劉悅分析案情初擬辯護思路,并指出:此案只有無罪,才有可能父親和兒子兩人均無罪;如果有罪,那么兩人均有罪,一個都逃不了;法律是不容情的,辦案人員不會因為兒子剛從學校畢業就放過你不追究。
劉悅實習律師為此查閱了大量的資料和收集素材。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后,團隊成員對案件材料進行了詳細閱卷,并作詳盡分析與推理,找出案件中的特殊性、及疑點,認為案件公安機關指控有一定事實,但還是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據此,向檢察院辦案人員提出了初步的法律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從廢品店中收購回瓶蓋和拉環,其中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拉環只是占很少的一部分,而大部分銷售量是瓶蓋,瓶蓋均是合法的,沒有涉嫌到非法制造。而陳先生從事瓶蓋收購與銷售由來已久,不是近期才為之。由此,不能推定出行為人具備主觀犯罪的故意。
陳某某對案涉的兩種類型拉環進行銷售,是按市場價銷售,沒有抬高價銷售及溢價銷售情況。每個拉環銷售賺取的利潤空間屬于正常市場價格空間,以1元收回,1.2-1.3元賣出。沒有明知道假冒還變通銷售或牟取暴利的情形,不具備主觀故意的動機。
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商標需要通過鑒定方式,才能讓人辨別到標識的真偽,而這常人沒經過特別程度憑肉眼是無法做到的。鑒定拉環真假需要從拉環的印刷圖文、樣式、顏色、材料工藝、印刷質量等多方面來判斷,而作為常人從肉眼上根本無從判斷。
犯罪嫌疑人銷售瓶蓋、拉環并沒有收到客戶有關假冒的反饋及沒有造成投訴,讓人明知的情形。
公安起訴意見書上銷售記錄金額有錯誤,按案卷網絡上截圖的證據統計得出的數據不能得出偵查統計得出的數據,達不到本案構罪起訴的條件。
綜合多種意見,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的主觀故意,指證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合理懷疑無法排除,達不到定罪標準要求,而且從數量上看也不具備構罪的條件。
此案件,人民檢察院經過了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退查回來,團隊均及時閱卷并提出應對的辯護意見。
在提交法律意見書后,張元龍團隊多次和主辦人電話溝通及補充意見。拖延了半年多時間。最后,主辦人經斟酌考量決定對兩人都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為此,案件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和兒子均獲得了人身自由。終于當事人可以舒緩一口氣了。當然,案件取得兩人不訴的結果也是檢察院主辦人秉承依法客觀和公正原則審查的結果,更是國家司法政策大環境下盡量不捕不訴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利好的結果。
這樣的“無罪”案例,團隊年年都有,以前更多。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自己帶領的團隊辦理普通刑事案件,年均廣義的無罪可上一、二十宗,那時信息沒那么發達,也不會去做宣傳。要不出手,出手必贏,這是團隊執業信念,而贏是案件原本就有贏的空間和贏的基因,只是由誰去辦理此案、擬定精準有效的思路和付諸實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