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企業家刑事風險轉化為現實的刑事案件時,他所管理的企業會遭受重創甚至是毀滅性打擊,由此產生的社會負面效應也相當廣泛。
1.【公司辯護】談經濟犯罪領域“冤”“假”錯案措辭之思考
2月2日下午,【中華公司辯護聯盟】線下沙龍第34期|案例研討第14期,個罪專題-對單位行賄罪辯護實務研討活動,在聯盟理事單位廣東登潤律師事務所會議室舉辦。
摘要:謀取競爭優勢是構成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核心要件,其主要表現為將不確定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使得自己得到幫助或方便條件,成就優勢謀取最后勝出。
對單位行賄罪,是屬于職務犯罪章節其中之一罪名,立法在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內容。
“兩高”于2008年印發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條第2款規定,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辯護律師去會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當事人,是否需經許可?
今天,在一個刑辯律師群里,看到一位同仁問起:律師會見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當事人,是否需要經過公安辦案部門許可?
目錄
一、《刑法》規定的單位行賄罪
二、法學理論中的單位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