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對自偵案件特別是受賄案件的公訴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受賄案件證據一般比較單薄,除了行賄、受賄方證言供述外,絕大多數系現金往來無相關書證,很多案件關于受賄款項去向因時隔久受賄方難以記得無法查清。一旦翻供,案件容易陷入被動。新刑訴法實施前后,正處于偵查部門轉變觀念,適應磨合階段,有些偵查行為是屬于是否合乎規范還是合法,是瑕疵還是非法的爭論,往往會讓公訴人在庭審中疲于應付。關于上述問題時至今日仍然尚處于討論階段,理論闡述多,如何應對缺乏實例論證。筆者對近三年來的實戰略作小結,希與同行探討交流。